用戶協議

會員權利說明

為讓您能夠安心使用Gokube是夠酷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的服務與資訊,特此向您說明本公司將依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來使用、保管您的個人資料,並維護您的隱私權,請您詳閱下列內容:

一、服務內容
Gokube是夠酷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無樁式電動自行車租借服務及聯絡之需求 (以下簡稱「本服務」) 。

二、會員定義及註冊辦法
會員須為 16 歲以上之自然人,若為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本國」)國民者,須持有本國身分證;若為外籍人士者,應持有效期限內之台灣居留證或護照,並提供完整詳實正確的個人資料,於本公司所發行之官方 APP 完成註冊程序,且經本公司審核通過後,方取得會員資格。若您提供任何錯誤或不實資料、或欠缺必要資料時,本公司有權不經通知,拒絕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 (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或終止儲值帳戶之使用) 。

三、註冊義務及個資規範
  1. 個人資料蒐集類別
    1. 您 (與您的法定代理人) 同意本公司為驗證會員身份,提供本服務,本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列示如下:(C001、C002、C003、C011、C012、C013、 C023、C033、C034、C038(增)、C039、C041(增)、067、C088、C093、C111):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通訊地址、行業別、駕駛執照、過往訴訟資料、行動電話、電子郵件地址、健康紀錄、電子支付號碼及使用本公司服務時產生的相關紀錄,含IP位址、手機GPS、機車GPS和其他感應器資料。本公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依法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2. 個人資料如有登錄不實、不完整或錯誤者,本公司有權立即暫停或終身終止您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分。提醒您,冒用身份可能觸犯相關刑事責任。
  2. 個人資料利用期限
    原則以個人資料使用目的存續期間為個人資料利用期限,例外有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限,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之情形者,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3. 個人資料利用地區:本國、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公司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及其機構營業處所所在。
  4. 個人資料使用目的: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規定,您的個人資料將使用目的包括: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3) 財產保險、(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35) 資通訊服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2)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2. 您了解並同意,當您使用本服務時,您提供本公司之個人資料,包括因利用本服務所產生的相關紀錄,將依使用目的範圍內,供本公司、主管機關、關係企業及合作夥伴內部使用,包括但不限於向主管機關查核您的本國駕駛執照是否有效、您的交通違規紀錄、您的罰鍰繳交狀況等。
    3. 個人資料之查詢、閱覽及刪除本服務所蒐集與保存您的個人資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您可以向本公司:
      • 查詢或請求閱覽您的個人資料。
      • 請求製給您個人資料之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您的個人資料。
      • 請求停止蒐集、利用或處理您的個人資料。
      • 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如您欲行使上述權利,應自行負擔因此所產生之費用、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可能無法提供本服務之全部或部分、提前終止與您的契約關係等。惟上述權利,若因您不符合申請程序或法律規定,或本公司依法負有保存義務,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況者,本公司得拒絕您所提出之要求。
  5. 與第三人共用個人資料之政策
    本公司絕不會提供交換、出租或出售任何您的個人資料給其他個人、團體、私人企業或公務機關,但經由您書面同意、法律明文規定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項。前項但書之情形包括不限於:
    1. 為免除您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2. 協助公路機關與警察機關調查追究交通違規及肇事逃逸等責任者。
    3. 與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合作,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4. 當您的行為違反本服務條款,或可能損害或妨礙其他會員權益,或導致任何人遭受損害時,經本公司評估,揭露您的個人資料是為了辨識、聯絡或採取法律行動所必要者。
    5. 本公司委託廠商協助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時,將對委外廠商或個人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任。
  6. 電子支付使用義務
    完成本服務的登記程序之後,您需維持電子支付的機密安全,並同意以下事項:
    1. 不得以竊盜、冒用等不當手法取得電子支付號。
    2. 您的電子支付遭到盜用或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您將立即通知本公司。
    3. 每次騎乘完畢,將本公司電動自行車機車停回符合公告規定之合法停車空間並拍照上傳,確認最終產生之租賃費用並接受扣款。如因違規停車而產生之罰鍰及相關處理費用,將依據系統資料進行通知後扣款,如有疑義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客服人員申訴。
    4. 您在騎乘期間產生的交通罰單與各類服務費,將依據系統資料進行通知後扣款,如有疑義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客服人員申訴。
    5. 騎乘結束後無法扣款時,本公司將暫時停止該會員租借機車電動自行車之權利。待完成系統扣款程序後,租借電動自行車機車之權利即可恢復。
  7. 兒童及青少年之保護
    依民法規定屬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之會員,應經法定代理人、輔助人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後,方得使用本服務。前開會員於使用本服務時,本公司即推定會員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之約束。

四、使用服務及騎乘注意事項
  1. 您充分了解並同意,此註冊行為與租借費用之繳交僅為本服務之申請,本公司將依車輛可供租借之實際情形提供本服務,並非保證隨時隨地有車輛可供租借,本公司並將持續優化監控管理系統與調度機制,盡可能滿足註冊會員之租用需求。
  2. 電動自行車及隨車附件之所有權歸屬本公司,本服務條款僅係將該電動自行車及隨車配件租予會員使用,會員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在租賃期間內,會員並非本公司任何目的之代理人,有關電動自行車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皆由本公司自行安排廠商處理。會員於租賃期間內,應依本服務條款給付本公司全部之租金與相關費用。
  3. 租賃期間應由起租會員自行駕駛,非經本公司事先同意並登記於本服務條款,不得交由他人駕駛,尤其不得超過單人騎乘、超載物品或充作任何未經授權之商業用途。不得載送違禁品、危險品、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及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等;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道路騎乘之慣例,絕不以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服務,並保證絕不利用本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違反者本公司得單方終止租賃契約,並即時收回車輛,如另有損害或任何費用,並得向會員請求賠償。
  4. 會員註冊時所持駕駛執照遭到吊扣、吊銷或註銷時,須主動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收到通知之日起將暫停或終止其會員資格及使用各項服務之權利;若未主動告知並違規租借時,除應自行負擔法律責任且可能不受本公司投保保險之保障外,駕駛執照遭吊扣者,其會員資格及使用權利自裁決書送達時起自動暫停,會員得於吊扣期間經過、領回駕駛執照後,持上開裁決書與駕駛執照向本公司申請恢復會員資格,惟本公司保留決定恢復會員資格之權利;駕駛執照遭吊銷者,自裁決書送達時起,合約自動終止。如因上開事由造成本公司受罰鍰處罰或賠償問題,本公司並得對該會員請求損害賠償。
  5. 您了解並同意本公司系統運作可能因電信業者、電子支付收單業者所提供之網路系統軟硬體設備之故障或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出現中斷、故障、延遲、資料傳輸或儲存錯誤。若導致會員無法即時完成手機租賃或歸還電動自行車服務而導致行程延後等情事發生,本公司恕不負相關責任。同時您了解且同意,若有自本網站擷取任何資料或圖片,而導致會員電腦系統出現損害,本公司亦不負賠償之責任。
  6. 會員有效使用期限為自會員審核通過日起,至有依本服務條款或依法律之事由而終止之日止。
  7. 您承諾配合公平使用租借原則,不以投機方式連續或長期佔用,造成其他會員使用上之不便。
  8. 租賃前請自行檢查電動自行車是否可正常運行,若租用電動自行車期間發生故障,會員應透過任何客服管道連絡本公司客服人員(客服電話 02-77030310)尋求協助,本公司保留決定費用減免之權利。
  9. 您若於租借期間遺失電動自行車,須主動與地區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惟您應支付自租借時起至報案證明單所載遺失時間之期間所生租借費用。您應持前述報案證明單親至本服務中心 (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340號) 通報車輛遺失,如自遺失日起三個月內未尋獲車輛者,應賠償本公司包含遺失車輛折舊後之殘值及其他損失。
  10. 會員租金付款方式,本國與外國會員為電子支付。您持已註冊之有效電子支付,綁定於官方APP中,或由本公司指定之付款管道事先綁定。您騎乘完畢時,應將配件放回座墊下的車廂內並拍攝照片,再將電動自行車熄火歸還,待車輛確實熄火、APP顯示成功還車後,將收到電子支付付款成功扣款完成之訊息與電子發票,確保完成借還車程序正確無誤方可離開車輛。
  11. 租借期間,若有任何違反交通規則所生之處罰案件,所生罰鍰應由會員負責繳清,如由本公司代墊繳納者,會員應負責償還。另如電動自行車於租借期間被拖吊,會員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客服人員,且自電動自行車被拖吊之時起至主管機關通知得領回之時止之租借費用及拖吊費、保管費、調度處理費,皆由會員負擔;如電動自行車於租借完畢後因最後使用之會員違規停放致被拖吊,該會員應負擔拖吊費、保管費、調度處理費。如因酒駕致電動自行車遭監理機關移置保管,該會員應繳納罰鍰,並提供繳款單據正本至本公司服務中心 (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中華四路340號),並應負擔自車輛被移置保管時起,至主管機關通知得領回時止,期間所產生之租借費、拖吊費、保管費以及調度處理費,前述各項費用將依據系統資料進行通知後扣款,如有疑義應於收到通知後七日內向客服人員申訴。
  12. 本公司僅負擔高雄市政府自營或委託民間業者管理之公共路邊停車場,及部分特約民間業者管理之路外停車場的停車費用,若會員將電動自行車停放於公共路外停車場與非本公司特約之私人停車場,必須自行負擔停車費用。
    1. 如由本公司代為繳納,本公司代繳之費用及調度服務費,將依據系統資料進行通知後扣款,如有疑義應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向客服人員申訴。
    2. 如會員將電動自行車停放於免費之公共路外停車場與私人停車場,本公司回收電動自行車後,將收取調度服務費,並依據系統資料進行通知後扣款,如有疑義應於收到通知後十日內向客服人員申訴。
  13. 會員於還車時請注意電動自行車車廂內或車輛前側有無遺落會員或乘客之個人物品,本公司對於會員與乘客之個人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如於車廂內或車輛前側拾獲會員遺失物,本公司將於官方網站公告招領,會員需自行承擔本公司作業所需之等待時間以及相關處理費用,並於領回遺失物之同時繳納。
    1. 遺失物之領回僅限承租電動自行車之會員本人,如會員本人無法親自領取,則應由會員本人出具委託書由第三人代為領回。
    2. 遺失物若為易腐敗或有其生命周期之物品,本公司將直接丟棄不予公告招領,遺失物若經確認為危險物品,將直接送交警察機關處理。
    3. 遺失物自公告日起六個月無人認領者,本公司依法得逕行處裡遺失物之捐助、拍賣、丟棄…等。
    4. 如本公司拾獲貴重物品,包含現金、電子票證、有價證券、金飾、珠寶等,或其他價值依本公司估計超過新台幣 5000 元者,於官方網站公告三個工作日後仍無人領回,本公司即會將該物品交存轄區之警察機關。
  14. 本電動自行車如果發生擦撞或毀損,除有不能報案之情形外,您應立即報案,並通知本公司修護處理。 未徵得保險公司同意前,不得私下與事故對方達成和解。如因可歸責於您之事由所生之救援費、修理費、電動自行車修理期間之租金損失,或造成第三人之一切損害,應由您負擔。您如未經本公司許可,擅自在外修護者,本公司得請求以原廠估價予以重修。前述修理費之計價方式及金額,應以最利於您之方式辦理。
  15. 會員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本電動自行車,禁止出賣、質押、典當電動自行車等行為。如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致本電動自行車損壞者,該損壞之電動自行車所有權仍屬本公司,會員並應賠償本公司修理期間之租金損失,與修復費用或損壞車輛折舊後殘值,以較低者為準;如因可歸責於會員之事由,致本電動自行車滅失者,會員應賠償本公司滅失車輛折舊後之殘值。
  16. 本公司電動自行車已投保產品責任險,您依本服務條款之規定正常使用電動自行車時,如因會員租借使用公司產品時因產品之瑕疵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租用會員身體傷害、死亡或財物損失,個人身體傷害之最高理賠總額,每一事故新台幣 100 萬元。若因租用會員自身過失由您自行負擔,與本公司無涉。本公司產品責任保險包含:
    1. 個人身體傷害最高一百萬
    2. 意外事故身體傷害最高四百萬
    3. 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最高一百萬
    4. 意外事故體傷及財損最高五百萬
    5. 保險期間內累計保險金額一千萬
  17. 您同意若因會員規範有所爭議或糾紛,將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8. 其他未盡事宜之說明以本公司之官方網站 (https://gokube.com) 或 APP 公告為準。


五、費率及扣款辦法
  1. 費率以官方網站 (https://gokube.com) 或APP之最新公告為準。
  2. 本服務有營運範圍限制,會員駕駛電動自行車至營運範圍外為本公司允許之使用行為,惟若因電量耗盡或其他事故,無法於租借當日將電動自行車騎回營運範圍內停放歸還,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客服人員,由本公司將把電動自行車運送回營運範圍,並向會員收取自租借時起至本公司調度完成之租借費用與調度處理費。詳細營運範圍與調度費用以官方網站 (https://gokube.com) 或APP之最新公告為準。
  3. 本服務計費涉及時間因素,包含但不限於起租時點、歸還時點、總租借期間,皆以本公司電腦系統時間為準。
  4. 如對騎乘費用有任何異議,請於還車後七日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與申訴。


六、服務變更、終止、暫停或中斷
  1. 會員如有發生下列情況,本公司將保留變更、暫停或終止其會員資格或使用一部或全部服務之權利:
    1. 自行申請暫停或終止會員資格;
    2. 提供不實的個人資料;
    3. 駕駛執照遭到吊扣、吊銷或註銷者,依本服務條款第四條第 4 項處理;
    4. 提供偽冒或非法取得之電子支付號進行交易;
    5. 意圖入侵或破壞本網站各項服務及系統;
    6. 違反本公司服務條款規定或中華民國法律;
    7. 依法院或政府機關命令要求暫停或終止會員資格;
    8. 其他依本公司判斷可能影響服務或營運之行為或任何爭議事項。
    如有上述情事發生,應由會員本身自負法律責任,且會員可能不受本公司投保保險之保障,本公司也將主動配合主管機關調查處理,若因此而使本公司衍伸出各種損害及費用,會員應負擔賠償責任。
  2. 您於本服務註冊之帳號不可轉讓予任意第三人,且您於本服務上之任何權利,於本公司接獲您本人、代理人或受託人之通知,或依警察檢調機關之要求停止使用本服務,或您連續一年以上未使用本服務,或自本公司取得您的死亡證明文件所載之死亡時間起,您的帳號將被終止,本公司並得刪除帳號相關資料及交易紀錄。